山西晚报讯(记者 郭卫艳)近日,永济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公告送达民事案件。案件什么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案件怎么调解结案?1月10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原告张某与被告段某存在销售代理合同纠纷,原告张某自2020年年初开始维权。起初,张某认为是被告段某的欺诈行为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申请刑事自诉以维护合法权益,了解到该案属于民事纠纷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诉状中请求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与实际案情不完全相符,提供的证据亦不够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本案被告下落不明,导致部分事实无法查明。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永济市法院通过邮寄等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作为一种补救性的送达方式,是法院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不得已而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今年1月1日起,我国法律将公告送达期限从60天缩短为30天,目的在于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防止诉讼拖延。
此次“公告”案件,法官本可以一判了之。但为查明案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一方面多次为原告梳理案情,让原告对本案结果有充分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因被告在外地务工,且无固定工作及居住地点,法官团队辗转联系到被告的哥哥,经过多次释法明理后,被告的哥哥同意作为中间人联系被告。法官团队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反复与原告、被告双方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起本可判决了事的“公告”案件,被永济市法院圆满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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