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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检察院全要素办案挽救未成年人
发表时间:2022-06-22 15:01:33来源:山西法制报

“感谢检察官,感谢各位叔叔、阿姨对我的批评教育。今后,我将引以为鉴,多学习法律知识,谨慎交友,坚决不做违法的事。”张某某在听证会上忏悔地说。近日,晋城市泽州县检察院对一起涉未成年人盗窃案进行了不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参会各方一致同意对涉案的未成年人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2021年7月至8月,张某某通过网络学会了搭线启动摩托车的方法后,和朋友一起盗窃5辆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总价值5000余元。2022年3月23日,泽州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泽州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践行“全要素办案”理念,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开展社会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了张某某成长经历、前科劣迹、悔罪表现、家庭关系等情况,查明张某某无前科劣迹,此次涉嫌盗窃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同时,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张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独自在外居住,此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与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一定关系。由于监护人长期疏于管理教育、监护缺位、与孩子缺乏有效沟通,导致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违法道路。且在案件发生后,对孩子的管教和指引存在不足。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泽州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向其详细讲解了《督促监护令》的定义、适用范围、内容,说明不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教育监护人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孩子成长的引路人。

2022年6月1日,泽州县检察院就张某某盗窃案进行了不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听证员、侦查人员、辩护人等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对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处理意见进行阐述,听证员在充分了解张某某悔罪情况、犯罪起因动机等情况的基础上,经过评议,一致同意对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检察机关在教育、挽救涉案未成年人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法治素养。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泽州县检察院同社工组织、张某某共同签订《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通过动态跟踪测评,适时调整考察措施和教育方案。张某某签订《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承诺书》,表示自己将配合接受相关矫治教育。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父母应积极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交友情况,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并积极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检察责无旁贷,今后泽州县检察院将做优做强法治教育,注重发挥法治资源优势,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记者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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