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 > 正文
《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明年起正式实施
发表时间:2022-08-04 11:05:23来源:山西晚报

8月3日下午,山西晚报记者从晋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出台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停车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治理难点。随着晋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机动车停车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据透露,截至目前,晋城市中心城区小型汽车保有量约为17.4万辆,停车泊位总数约为15.39万个,按照文明城市车位配备1:1.2的比例要求,停车泊位缺口依然很大。因供给能力短缺、智慧化管理水平不高、车辆停放不规范、停车泊位利用率不均衡等因素,造成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且已成为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制约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

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发现机动车停车问题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新建小区地下停车场大量闲置的问题;二是老旧小区、中心商圈、医院、学校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既有停车需求快速增加导致的停车供给不足、停车场配套规划建设滞后的因素,也有停车管理执法主体多且职能分散、违停执法不严、停车泊位利用不充分、市民停车收费意识薄弱等因素,因此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治等手段来系统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共设六章四十六条,从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两方面对停车管理作了规定。内容包含总则、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的经营与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条例适用于晋城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停车秩序、停车服务等相关活动。

由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了加强部门联动,共同推动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规定,晋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晋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严格控制、逐步缩减的原则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示。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晋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主要解决三方面问题:明确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业主共有场地等不同投资主体的经营主体确定方式;明确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推行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居住小区车位要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业主享有出售或者出租优先权,不得只售不租,仍有剩余方可向社会开放。

此外,该条例还分别对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擅自将公共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和设置地桩、地锁等阻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记者 李吉毅)

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来源注明“融媒在线(域名:KBQMT.COM)”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KBQMT.COM,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融媒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融媒在线)”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1. 字号加大
  2. 字号减小
  3.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