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政部、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民政部官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未就业社会救助对象不得无理拒绝合适工作以及国家拟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等内容。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以及省区市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施就业救助。加强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参加劳动,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未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免费培训、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记者李昌禹)
(编辑:admin)
1、凡本网来源注明“融媒在线(域名:KBQMT.COM)”的所有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版权均属于KBQMT.COM,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融媒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融媒在线)”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我方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的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我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零字第朝20035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23137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9248231号 商标注册证:第4786761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0237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22]0615-23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2195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网络110报警服务|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总机:400-102-9008转3|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02-9008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