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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
发表时间:2021-08-24 11:08:53来源:山西晚报

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 实习生 王思畅)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遗体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山西省司法厅现将《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要求,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其中,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划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在坟墓建造禁区方面,《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下列区域建造坟墓:耕地、林地;住宅区、开发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一公里以内。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遗体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其中,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应当用于民政部门批准建设时确定的服务对象。不得向户籍不在服务区域内的对象提供墓(格)位,配偶的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除外。为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经设区的市、县(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向其提供墓(格)位。在公墓管理费方面,《条例》要求,公墓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二十年的墓穴管理费。
  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9月1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联系人: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高志东;赵利娜。联系电话:0351—6922123。邮箱:sxssftlf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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