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非法方式获取一万余条未成年学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再将信息交由太原某科技公司向学生家长持续发送两个月推广短信,用于为某私立学校招生,共计发送信息200余万条。8月23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由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周某某、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已生效。这是晋中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不仅判刑,还要登报赔礼道歉!
在该起案件中,判决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据介绍,在周某某、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发现,2019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通过非法方式获取一万余条未成年学生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交由太原某科技公司向学生家长持续发送两个月推广短信,用于为某私立学校招生,共计发送信息200余万条。周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均为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信息,内容包括学生姓名、学校、年级、家长姓名及电话等。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周某某、陈某某未经他人许可,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短信推广,已导致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榆次区检察院及时发布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无法定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下,该院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公开开庭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某某、陈某某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据悉,判决现已生效,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已在省级报刊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
侵犯个人信息罪将受到哪些处罚
关于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如何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
检察官介绍,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盗用和滥用与许多群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有直接关系。
为此,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填写个人信息要慎重。不要在各类网上网下平台、商场随意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避免被人泄露售卖。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不要乱丢乱放,防止被人利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处理好包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快递单、外卖单、火车票、飞机票、保险单、POS机小票等。不要贪图小便宜,避免在网上或者街头参加一些需要填写真实身份、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抽奖、竞猜、促销送礼品活动。不要在朋友圈暴露自己的姓名、家庭住址、单位地址、子女信息;不添加不明身份的好友。不要随意扔弃或出售未经处理包含个人信息的手机。
山西晚报记者 辛戈 实习生 王思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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