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11月2日,省人社厅传来消息,《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我省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制度,加强职业伤害保障,完善诉求表达机制,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依托平台自主经营按照民事法律调整权利义务
企业应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条件成熟的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此同时,企业应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好劳动者权益。
除与企业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外,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其他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但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履行。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省要求,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企业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不得让劳动者超强度劳动。严格落实国家职工工时制度、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等规定,完善休息制度,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双方约定或者协商确定;没有约定或者协商的,使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应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社保
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企业应当严格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鼓励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探索研究制定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化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评渠道
我省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按参加创业培训人员行业、年龄、地域等特点设计培训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网络)培训。
积极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在相关职称系列适时增加新的专业类别,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评价,进一步拓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领域。
山西晚报记者 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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