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建华)11月11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该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近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支持三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通知》要求继续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2018年5月,我省修改《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条款,取消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计生政策的限制条件。《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认真落实生育保险待遇,合理确定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通知》提出合理提高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生育三孩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将逐步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无合并症或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医保限额支付,自然分娩1500元,剖宫产3000元,住院分娩每多生育一个胎儿增加3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孕产妇发生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通知》强调严格落实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明确,新生儿出生当年,凭新生儿户籍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当年不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各统筹地区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办事手续,精简申报材料,有效提升生育保障待遇享受的便捷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报销时不再提供《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长效节育证》等有关计划生育证明。要求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付费方式改革范围,实现生育医疗费用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实现生育医疗住院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生育津贴“一站式”同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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