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薛建英)12月1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林业和草原局获悉,我省下发《关于开展省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沁水县、陵川县、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和顺县、朔城区、沁源县8个县(市、区)开展省级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试点工作。试点期暂定为三年。
试点期间,每县(市、区)每年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财产损失累计限额950万元。财产损失中,农作物损失累计责任限额600万元,牲畜损失累计责任限额350万元;人身损失累计限额50万元。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由县级政府部门(林业局)统一办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保险投保手续、支付投保费用。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试点县进行奖补。奖补方式采取先报后补的方式,由县级财政先行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奖补程序予以拨付。奖补标准按照县级财政保费补贴的40%进行奖补,每县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48万元。
在承保区域内因野生动物致害导致第三方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救助补偿。上述保险中的野生动物特指常见危害农作物的野猪、野鸡(包括雉鸡、石鸡)、野兔、獾、豆雁、野鸭(斑嘴鸭、绿头鸭)、野鸽(灰斑鸠、朱颈斑鸠、山斑鸠)、黄喉貂、金钱豹、豹猫、大天鹅。因非法捕捉、猎杀野生动物造成伤害的,不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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