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2021年12月31日讯(记者马永亮)为了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政府采购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办法》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行为主体失信程度轻重,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并分别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采购活动行为主体的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办法》明确,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相关行为主体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5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5分。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与相关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期限一致,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为两年。失信行为有效期满后,重新计算信用评价分。
相关行为主体的星级根据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评价得分100分的,为五星;评价得分80分~99分的,为四星;评价得分60分~79分的,为三星;评价得分30分~59分的,为二星;评价得分29分以下的,为一星。
相关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处理,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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